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引
(缴费单位适用)
社保费缴费单位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
一、业务流程
缴费登记:
凡符合参保条件需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应向市内地税部门任一登记点(下称:登记岗)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须与本业务一并办理。
缴费单位填报《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一式2份,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执业证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和缴费登记的不需提供),向登记岗申请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登记岗审核后向缴费单位派发单位社保号、《报到通知书》及《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下称:ETS协议)一式3份,缴费单位持ETS协议及开户银行的《开户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签约手续,再持ETS协议一式2份及应参保员工花名册按《报到通知书》指引,到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下称: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项目的核定及申报方式的确定。
增设管理序号:
为方便缴费单位内部管理及缴费申报,对同一缴费单位内存在多个不同参保群体的,缴费单位可申请增设相应的社保费管理序号。其中,新办理缴费登记的单位由地税部门根据不同参保群体开设相应的管理序号;已参保的缴费单位建议申请增设相应的管理序号;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商贸、住宿、餐饮、娱乐、洗浴等服务业企业为新招用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应申请增设相应的管理序号。缴费单位到登记岗填报《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一式2份,并提交应参保员工花名册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以备核查(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和缴费登记的不需提供)。
变更缴费登记:
缴费登记变更与税务登记变更同时在登记岗办理,涉及社保缴费标准需变动的,缴费单位需再到办税服务厅重新办理缴费项目核定。税务登记作跨区变更时,如涉及社保统筹区发生变动的,缴费单位须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统筹区变更,再办理本业务。
缴费单位内参保人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缴费单位须到办税服务厅填报《变更个人信息申报表》一式2份,姓名、身份证件号等变更需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籍变更的需提交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及其本人资料页)1份。
增、减员:
缴费单位发生增减员变动时,须在当月1-15日内为其缴纳或停止缴纳社保费,并同时向地税部门申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新增、转移、终结手续。完成首次增员之后,缴费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凭《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及有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缴费单位可以通过到办税服务厅进行门前申报(包括纸质申报和磁盘(U盘)申报),或者网络申报这两种方式办理增减员手续。
1、门前申报:包括纸质申报和磁盘(U盘)申报两种方式。
(1)纸质申报:每月1-15日内缴费单位到办税服务厅,填报《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登记表》一式2份提交申报,并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备核查。
(2)磁盘(U盘)申报:变动人数在5人以上的缴费单位可使用磁盘(U盘)申报。
每月1-15日内缴费单位可用“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申报辅助系统”(下称:“申报辅助系统”)制作并导出增、减员报盘文件,存入磁盘(U盘)。将磁盘(U盘)、纸质《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登记表》一式2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社保登记证提交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申报辅助系统”安装程序及操作手册可于广州市地税网站www.gzds.gov.cn上下载。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地税部门将对“申报辅助系统”进行调整,并在广州地税网站上发布新的升级包供下载安装。缴费单位每月申报时,请使用最新版本的“申报辅助系统”进行申报。)
缴费单位使用“申报辅助系统”导出增、减员报盘文件时,如果增、减员人数多于500人的,系统会按照500人一个文件的形式导出多个文件,缴费单位存入磁盘(U盘时,必须存入所有导出的增、减员报盘文件,否则将导致数据不完整。
2、网络申报: 已开通网络申报的缴费单位,每月1-15日内可在互联网上进行增、减员办理。缴费单位可用“申报辅助系统”制作并导出增、减员报盘文件,登录“广东省地税网站www.gdltax.gov.cn或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下称: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界面申报时读入该报盘文件即可;或者在地税网站上直接录入申报;或者从地税网站下载网络申报增、减员导入模板,填写后登录地税网站读入该文件。
注意事项:
1、缴费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如实向地税部门提供所需资料。
2、缴费单位办理增减员前,须先按规定到劳动部门(就业中心)办理用工备案,并自行保存经劳动部门盖章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以备核查。
3、缴费单位增员部分属不同参保群体且需增设管理序号的,应先增设管理序号后再办理增员。
4、在同一统筹区内,已经参保的人员必须先在原参保单位办理减员,再于新单位办理增员。
5、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起薪当月办理增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当月办理减员。增减员手续须在每月1-15日内办理,每月只能办理一次增减员登记。
6、减员申请有欠费记录的,缴费单位须清缴欠费(包括单位和个人部分及相应的滞纳金),再办理减员。
7、特殊减员:缴费单位由于各类原因(如注销、失踪等)无法为参保职工办理减员的,可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到办税服务厅填报《特殊减员申请表》一式2份,并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如果申请人存在欠费,须补缴欠费(包括单位和个人部分及相应的滞纳金)后再办理减员。
注销缴费登记: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如不需承担社保费缴费及代扣代缴义务的,应在依法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地税部门申报办理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办理本业务前必须缴清社保欠费及办理全部人员减员手续。缴费单位须到办税服务厅填报《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2份,提交审批。再根据地税部门发回的已加盖地税专用章的《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参保登记。
免参保登记: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不符合社会保险参保条件的单位,须进行免参保登记。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免参保户:
(1)业主从未参保且已超龄(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又无其他雇员的个体工商户;
(2)全员已在其他单位参保的缴费单位。
缴费单位须到登记岗填报《社保免参保资格审批表》一式2份,并提交以下资料:
(1)免参保证明资料;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非正常户解除:
对连续3个月不履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义务的缴费单位,地税部门将认定其为非正常户。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缴费单位需要办理社保费相关业务的,须申请非正常户解除。
缴费单位须到办税服务厅缴清所欠费款及相应的滞纳金,填写《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提交审批。
二、缴费申报
目前缴费申报的方式有两种:门前申报、网络申报。
1、门前申报:包括纸质申报和磁盘(U盘)申报两种方式。
(1)纸质申报:每月1-15日内缴费单位到办税服务厅将《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一式3份提交申报,并提交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备核查。首次申报及补申报的缴费单位还须填报《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一式3份。
(2)磁盘(U盘)申报:参保人数在5人以上的缴费单位可使用磁盘(U盘)申报,参保人数在25000人以上的缴费单位建议使用磁盘(U盘)申报。
每月1-15日内缴费单位用“申报辅助系统”制作并导出缴费申报报盘文件,存入磁盘(U盘)。将磁盘(U盘)、纸质《社会保险费汇总申报表》一式2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社保登记证提交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2、网络申报: 已开通网络申报的缴费单位,每月1-15日内可在互联网上进行缴费申报。缴费单位可用“申报辅助系统”制作并导出缴费申报报盘文件,登录地税网站,申报时读入该报盘文件即可;或者在地税网站上直接录入申报;或者从地税网站下载网络申报模板,填写后登录地税网站读入该文件。
注意事项:
1、缴费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申报参保社会保险,申报不实的,须承担法律责任。
2、缴费单位发生人员变动的,需先办理增、减员手续,再按要求进行缴费申报。
3、缴费单位当月参保人员增减情况及缴费基数无变化的,可不申报,地税部门将按其上月应缴数额进行征收。如有变化的,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15日内向地税部门申报。每月只能申报一次。
4、新开办单位的从业人员、重新参加再就业人员、新参加工作人员,以起薪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5、缴费单位办理增员的,增员部分允许补申报前一个月的应缴数额。对此部分人员的补申报必须进行门前纸质申报。其余情况的人员不能进行补申报。
6、缴费单位属社保“注销户”、“非正常户”的,必须到办税服务厅解除“注销户”或“非正常户”后再进行申报。
7、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社保年度。每年7月,缴费单位应以所属的参保人上年度(1月-12月)应税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数作为其缴费基数计算应缴社会保险费,并于7月1-15日内申报;若不申报的,地税部门暂按缴费单位当年6月份应缴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基数原则上一个社保年度内不变。
三、缴纳费款
当期的社保费费款须当期缴纳。目前社保费的缴费方式有两种: ETS缴费、门前开票缴费。
1、ETS缴费。缴费单位需确保ETS银行账户正常且有足够费款的余额。
(1)网络缴纳当期费款、清缴历史欠费。缴费单位可于每月1-15日内登录地税网站缴纳费款。
(2)银行自动划扣当期费款。地税部门每月按缴费单位自行申报的应缴数额或者根据其上月参保情况和缴费基数自动生成的当月应缴数额,通知银行进行批量划扣。
(3)门前ETS缴纳当期费款、清缴历史欠费。缴费单位可到办税服务厅进行门前ETS缴纳费款。
2、门前开票缴费。缴费单位无法通过ETS缴纳当期费款或清缴历史欠费的,可到办税服务厅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到银行缴纳费款。现金方式缴费可到任意工行网点办理,转账方式缴费需到开户银行办理。
四、多缴、错缴的退款处理
对多缴、错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需向地税部门提供缴费凭证进行审核,再凭地税部门的《缴费证明》、《社会保险费退费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款手续。
五、申报不实或逾期处理
1、缴费单位申报不实,地税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2、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已代扣的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责令限期内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解缴社会保险费的,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3、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税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六、争议处理
缴费单位因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缴、查处等行为发生行政争议的,由地税部门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