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  |  English  |  日文  
商标 知识产权调查
专利 证据保全
版权 执法行动
商业秘密 诉讼
反不正当竞争 海关保护
计算机软件及网络 品牌战略
广州公司
Q    Q:           
M S N: msn:newcourseip@163.com
电  话: +86 20 85201992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0号
上海公司
Q    Q:          
M S N: msn:newcourseip@163.com
电  话: +86 21 58213120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苗圃路218弄8号
北京公司
Q    Q:          
M S N: msn:newcourseip@163.com
电  话:
地  址: 北京朝阳区国贸大厦16层
香港公司
Q    Q:      
M S N: msn:newcourseip@163.com
电  话:
地  址: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118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留   言:
商业秘密
  首页  >  知识产权  >  商业秘密  
如何鉴定是否是商业秘密
来之:广州新历程    时间:2012/11/5 9:47:28    点击:12
实践中,有些法官直接将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作为委托鉴定内容。我们认为,委托鉴定的对象应当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判断某项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已有规定,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也进行了解析,因而“某项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已经属于“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司法鉴定中不应将此作为委托鉴定的事项。但对于构成商业秘密的三项要件是否属于可委托鉴定的“事实问题”,因《解释》对“不为公众所知悉”进行了规定,并且对这一要件的具体表现予以类型化,故“某项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也成为“法律问题”。纵览《解释》列举的“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中,包括“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对这一事实应如何判断,法律没有作出进一步的界定,由此该项事实成为可以委托鉴定的“事实问题”。而其上位的事项,“是否为公众所知悉”以及“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均属不可直接委托鉴定的“法律问题”。需要强调的是,并非所有的“事实问题”都可以委托鉴定,只有法官依自身能力确实无法判断,但可借助于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帮助法官理解的“事实问题”,才能进行委托。如法律规定某待定事项的判断标准是“一般消费者”或“一般社会公众”,这并不需要专业人士的专业知识,而属于普通人的意识范畴,则该问题属于应由法官自身判断的事项;若判断标准是 “某一技术领域内的一般技术人员”,对这一事实的判断需要涉及某一领域专业人士具备的一般知识或常识,应属于需要委托鉴定方能确定的事项。

[ 打印  关闭 ]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   收藏本站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 © 广州搏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建设:品拓互联